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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此情形中,孰有優先權?(急)

此情形中,孰有優先權?(急)


廖OO 發問於 2006-09-14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我是一般債權人向債務人的薪資強制執行,但是債務人是在銀行上班同時也向該銀行借有貨款之債務存在,銀行提出異議並權將債務人薪資自行抵銷,致使一般債權人無法對債務人薪資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請問銀行如此行為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又一般債權人有無自救之道.(債務人向該銀行貸款有房屋設定抵押,而銀行並未對該房屋進行拍賣,而向債務人的薪資行使抵銷權)
銀行異議內容:
查債務人***於民國84年4月18日起向本行借款二筆計新台幣*佰萬元整,目前現欠本金計*佰萬元,利息民國94年8月11日起未繳納,本部業已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確定書),有關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三分之一業經陳報人抵銷,為此,具狀聲明異議.
實在很急,拜託律師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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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第三人收受扣押命令前對執行債務人取得債權者,無論其清償其是否先於受扣押之債權及於扣押時清償期已否屆至,均可主張抵銷,以保護第三債務人期待抵銷之利益(民法340條反面解釋)。
二、因此,銀行果真有對於該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依法可抵銷。其主張抵銷之範圍,將相應地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中減少,因此若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有拍賣實益(拍賣之後,除清償抵押權人之債權外,仍有殘值可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人),仍可聲請對該不動產強制執行。
三、另銀行所主張抵銷者,為其每月薪資之三分之一,在不影響債務人之生活情況下,仍有機會聲請對其餘三分之二薪資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會進行調查。
四、若有證據證明銀行所稱據以抵銷之貸款債權不存在,亦可提起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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