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假設我有一張有效的演唱會門票想賣給兩位友人A、B
但是我無法決定要給誰
所以我跟他們說:你們兩個去我另一位友人C的店裡買東西,誰買的比較多我就把票賣給他
然後我再跟C收一部分費用
但是演唱會的票我以當初買的原價賣給它們
請問這樣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相當於黃牛的行為嗎
如果我想把這樣的行為套用到商業模式上又會遇到什麼樣法律問題呢
A:
[quote:421f334fec="陳永嘉"]假設我有一張有效的演唱會門票想賣給兩位友人A、B
但是我無法決定要給誰
所以我跟他們說:你們兩個去我另一位友人C的店裡買東西,誰買的比較多我就把票賣給他
然後我再跟C收一部分費用
但是演唱會的票我以當初買的原價賣給它們
請問這樣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相當於黃牛的行為嗎
如果我想把這樣的行為套用到商業模式上又會遇到什麼樣法律問題呢[/quote:421f334fec]
您好:
一、原則上,似乎這種行為不是傳統的「黃牛」行為。
二、我們從要件去分析,會有二種看法,至於那一種是對的,沒有絕對答案。第一種分析:非供自用的要件成立,但是沒有轉售圖利的行為,因為是原價出售,所以不成立;第二種分析:非供們自用的要件成立,但是意圖將利益由賣票之附屬其他方式獲得,成立。
三、基本法,法律解釋應符合所訂要件,始稱允當。因此,吾人認為若不符轉售圖利的要件,似乎不應該成立該罰之要件,只能認為是另一種的商業行為。不過,司法實務是否如此認定,有待觀察。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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