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2010.3本人在應徵時及收到的聘書都沒有提及任何有關罰金,扣薪水的相關規定.
於2010.4薪水被扣3000元,也事後才被告知.
這件事情之後, 資方常常多加扣薪水處罰的新規定
1. 請問這樣被扣的薪水要如何尋求相關單位處理討回?又一般流程為何?
2. 請問法律追溯期為何?
感謝解惑!
A:
您好:
一、如果遭雇主無理扣薪,是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聲請調解或提出申訴,請求雇主返還不當扣薪部
分。
二、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
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薪資一般屬定期給付債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伍年。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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