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一個網路和實體店面的賣家 (有誠實繳稅的)
日前收到警局寄來的通知書 案由:只有寫商標法 經詢問下才知可能是仿冒的問題
請問:我是賣腳踏車零件的 前些時後在資源回收廠看到幾個完好的輪框 覺的被人棄置在回收廠很可惜 因此向回收廠買回 整理後編成輪組 在網路上販賣 但在被告後才知道有可能是仿冒品 如果是仿冒品為何會丟到回收而沒有銷毀呢
那個輪框是我輪組中的一個零件 我在網路中的描述並沒有特意放大該廠的品牌 只有描述輪組中用了哪些廠牌的零件 特別強調的部分為手工輪組 這樣會構成什 麼結果呢 我該如何是好 請幫幫我 謝謝
A:
陳先生,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覆如下:
就您的事實,可能構成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責: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雖您認為「若是仿冒品,為何會丟到回收而沒有銷毀呢」,但不影響您可能明知那是仿冒品之認定,縱您於陳列販賣時未加以強調該品牌,亦不影響您的犯罪構成,敬請查照。
如有任何疑議,歡迎電洽林衍鋒律師﹝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02-23278922﹞
林衍鋒律師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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