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之前生老大時請過一年十個月的育嬰假
明年一月即將生老二,且仍任職在同一機構
不知道是否可以再請一次兩年的育嬰假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你好: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
受撫育二年為限。」,假設你在三十人以上公司任職者,可以依前開規定再請一次育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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