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致 律師您好,本公司A為有限公司,股東名冊登記股東有兩人,一為負責人甲,登記資本額500萬,本人登記資本額50萬,
甲在本人尚未擔任A公司股東前,就已擔任B公司負責人,AB公司截至100年底止,均經營不同營業項目,本人也非B公司股東
但今日本人發現,甲未告知本人,便將A公司客戶轉介到B公司,並同時於B公司網頁進行與A公司相同之營業廣告,且聘請員工於其它地點,進行相同營業項目經(查B公司已於101年進行董監事及營業項目變更)
請問:
1. 負責人甲此舉是否觸犯公司法?若是,請問為那條文?
2. 本人該如何防止甲繼續將本公司之客戶轉介到其獨資之B公司?
3. 負責人甲完全管控公司資金進出,亦數度私下挪用公款,本人該如何主張權利,防止公司被掏空
A:
[quote:6c85004788="王先生"]敬致 律師您好,本公司A為有限公司,股東名冊登記股東有兩人,一為負責人甲,登記資本額500萬,本人登記資本額50萬,
甲在本人尚未擔任A公司股東前,就已擔任B公司負責人,AB公司截至100年底止,均經營不同營業項目,本人也非B公司股東
但今日本人發現,甲未告知本人,便將A公司客戶轉介到B公司,並同時於B公司網頁進行與A公司相同之營業廣告,且聘請員工於其它地點,進行相同營業項目經(查B公司已於101年進行董監事及營業項目變更)
請問:
1. 負責人甲此舉是否觸犯公司法?若是,請問為那條文?
2. 本人該如何防止甲繼續將本公司之客戶轉介到其獨資之B公司?
3. 負責人甲完全管控公司資金進出,亦數度私下挪用公款,本人該如何主張權利,防止公司被掏空[/quote:6c85004788]
您好:
有限公司係以執行公司業務之董事為負責人,依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的規定,其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否則其他股東得依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54條第3項之規定行使歸入權。此外,該董事並有涉犯刑法侵占、背信等罪之嫌。
台端既為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09條之規定行使監察權,得質詢公司業務之情形,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如有違法,亦得發函制止,必要時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亦得提起告訴,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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