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妨礙自由,私闖民宅,也是告訴乃論嗎?若不是?請問在事實發生後有多久期間內要提出告訴才有效。
謝謝!
A:
一、您所謂的「妨礙自由、私闖民宅」,應係指刑法第302條及第306條之罪;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是「告訴乃論之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則是「公訴罪」。(刑法第308條參照)
二、「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其告訴之提出,應自「得為告訴之人」(一般而言係指「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簡言之,應於被害事實發生後(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為之。否則,逾期提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亦即,就告不成了)。
(回覆人:李明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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