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教個問題
就是
我目前是被告~
被告詐欺 應該說 是被報案 應該也算被報
然後
我的銀行帳戶被凍結(列為 警示帳戶)
被銀行通知才知道,原來 我的帳戶莫名其妙多五百塊
但是我並沒有把簿子金融卡密碼給過任何人 且 簿子都放在家人那裡保管
後來我想到的可能就是
報案人,好像以前跟我交易過買賣,然後知道我的帳戶 和 戶名
但是 在我們沒有確認要做買賣的情況下,他卻匯了五百塊給我
叫我給他東西,我當然不以為意,甚至以為是詐騙,我就沒去多管
但是過了一天後 他告我詐欺, 我打電話過去警察局問
警察說,我現在要等通知...請問這樣的狀況下 我會被起訴嗎
(買賣 是 關於網路遊戲私服的) ?? 謝謝您
A:
一、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就您的情況來說,對方確實有將500元匯入您銀行的帳戶內,而且您也確實未將對價之商品交付與對方,所以本件客觀上確有刑事「詐欺既遂」的外觀。
二、 不過,因為刑法詐欺罪只處罰故意犯而不處罰過失犯,所以若您自認僅是和對方就「是否構成買賣」乙事有認知上的落差,並沒有詐欺取財的故意,似可以朝「民事債務糾紛」的方向作答辯,並跟檢察官說願意將該500元退還給對方,尋求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式。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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