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清算(有限公司),他是清算人,結果他說公司的賸餘財產(銀行存款), 要先發員工資產費,這樣對嗎?
我問過朋友,可以以股東借錢給公司(暫借款)名義要求先償還,這樣對嗎?
其實問題是1.員工薪資2.股東暫借公司資金3.員工資遣費4.一般債務債權
這樣的順序對清算而言對不對?
謝謝~
A:
1.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之職務為了解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及虧損;分派剩餘財產。據此,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各債權人申報債權,以便將來分配公司之剩餘財產。而股東貸與公司之款項,其性質實與一般債權無異,應無主張優先一般債權人分配公司剩餘財產之權利。
2.另有關公司給付員工薪資之部分,於公司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償之權。因此員工薪資對公司之剩餘財產,有最優先分配受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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