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清算過程中,如果尚有存款,如何給付?
我知道要先給付員工薪水,但是還有股東"暫借公司款項".要付完薪水在給付嗎?
那員工資遣費呢?若付完股東暫借款後.無法給付員工資遣費會被提告嗎?
公司已經沒有欠任何人其他債務了,那欠股東的借款先清償,還是先顧員工資遣費?
謝謝~
A:
[quote:964a7d09fc="王"]請問公司清算過程中,如果尚有存款,如何給付?
我知道要先給付員工薪水,但是還有股東"暫借公司款項".要付完薪水在給付嗎?
那員工資遣費呢?若付完股東暫借款後.無法給付員工資遣費會被提告嗎?
公司已經沒有欠任何人其他債務了,那欠股東的借款先清償,還是先顧員工資遣費?
謝謝~[/quote:964a7d09fc]
您好:
公司經解散後,當然就進入解散程序,有限公司準用公司法第79條至第97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適用公司法第322條至第356條之規定。
公司清算就是要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分派剩餘財產。但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員工薪資,於公司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償之權。因此若員工薪資在此有最優先受償權保障範圍內未獲清償,還是可以請求雇主賠償其損害,並可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公司清算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資遣費未依法發放時,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之規定,是必須科處銀元三萬元以下罰金,是屬於罰金刑,且是屬於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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