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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訂購合約


安O 發問於 2006-09-13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朋友於前年時冾訂立機器設備1批,當時因為剛好旁邊正準備蓋廠房(買方考量機器會受震動造成損害),於當時簽訂合約時,即告知未能明確載明交機日期,該賣方當時簽約也同意。
現今發生2項問題:
1、賣方於今年傳真尋問確定交機時間,以便與原廠協商,我朋友告知於明年11月時交機(因為隔壁廠房於明年完工)。
2、賣方於近日又傳真表明原廠不同意我朋友的交期,載明需調漲4%(合約中並未載明),請問此情形是否合理?


該合約交期載明如下-
(1)於簽立合約及保証票起3個月離廠
(2)買方要求延期需於離廠前2個月告知賣方,若未告知則所產生的倉儲及運輸費用由買方負責。
還請各位先進幫忙,給予建議或解決之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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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依合約,於簽立合約及保証票起3個月離廠,與你所述賣方當時同意未載明交機日期兩者來看,雖未指明交機日期,但應該於簽立合約三個月內離廠是合約的期限。而你要求明年十一月離廠,已超出合約的約定。
2、依合約,你指定明年十一月交機,應該負擔的倉儲及運輸費用,與調漲無關。
3、合約既未解除,你仍可請求交付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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