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進入這間公司之前曾經簽過一張保證書,
內容是保證我會在這裡服務至少一年時間,
但是保證書裡並沒有說明如果我服務未滿一年會有怎樣的處分,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如果未滿一年離職了,
我會面臨什麼法律嗎?謝謝!
A:
1.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並以違約金或費用返還條款作為勞工履行其承諾的確保,其實即含有在該一定期間內限制勞工終止權行使的意思在內,原則上,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勞工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只需遵守同法第16條的預告期間即可,除此之外,並無須任何正當之事由,亦無告知理由之義務。
2.雇主與勞工間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依目前實務的看法,勞工基於重大事由的終止權並不受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條款之限制,但是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所得行使的終止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則仍受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條款之限制。
3.雖然契約未約定違約之法律效果,但是只要違約即須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可就其因此所受之損害求償(例如雇主所支出之教育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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