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帥您好
去年六月發生擦撞意外,我騎摩托車因右轉未打方向燈(當時時速約在30km/h,路段限速25km/h),後方摩托車與我發生擦撞(對方左邊把手與我右邊把手,有調閱路口監視器),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主因是我未打方向燈,次因對方未注意前車動向。
當時我是雙載,而且也穩住車身,但是對方跌倒並滑行,經送醫後為輕微腦內出血(醫師診斷)在加護病房觀察一週,期間有發出病危通知,但幸好現已無事,我方提出15萬的和解金,但對方一開口就要求300萬元。調解委員會也去過3次,但是對方堅持超過一百多萬的和解金(包含他全家人每人十萬的精神慰問金)。
因為金額已超過我能力範圍很多,到現在一直無法和解,第一次刑事庭,法官判3個月可易科罰金,但對方不服再提上訴。對方說我如果不賠他們要求的金額一定會告我方刑事到底。
請問所謂的精神慰問是不是有一定的標準?
但是他們要求的和解金是不是依法有據?
A:
您好:
1.被害人因車禍受傷家人要請求精神慰撫金,須符合民法第195條第3項"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才能請求。
2.和解金的請求金額依法可包括被害人因車禍所"喪失或減少的勞動能力"(例如薪資損失)或"增加生活需要"(例如醫藥費,復健費用等等),算出金額後要再依"過失比例"來計算。因此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對方須起訴讓法院判斷請求的金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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