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陳韻如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
然此本票借款乃口頭稱借款週轉,並無借據或文字記載此本票之用途。
而款項也非轉帳,而是以現金提款交付。
1.是否會造成無證據而無法以債權15年限提告(銀行提領存摺紀錄可嗎?) 債權人已往生,第三人證為其媳婦
2.三年時效期內曾經有去法院辦理提告並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查封(雖已脫產),此紀錄是否可用?
支付命令對方無異議,是否可當證據?
3.本票三年因支付命令中斷 可延長為五年,是否雖然對方脫產,
但五年內依然可查詢新進財產來查封,若五年內依然無財產,此五年期限可否延長?
4.對方提前脫產規避,是否可轉提刑事詐欺?
A:
一、若有人親眼看見債權人交付現金給債務人,可以請該人當證人。
二、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與確定判決效力相同,且本票之請求權時效會自支付命令確定日起延長為5年。這5年均可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財產。若未全部獲得清償,自法院核發債權憑證時,時效重新起算5年。因此若時效未消滅,無須另提返還借款之訴訟。反之,則需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訟,此時可以本票、支付命令及看見交付現金給債務人之證人為借款之證據。
三、倘若借款時即施用詐術,而使人交付財物,則成立詐欺罪。因此若於借款之前刻意脫產或借款後立即脫產,借款後立即閉不見面,即有成立詐欺罪之可能 。然若係因財務狀況不佳而倒致變賣財產,則僅屬債務不履行,不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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