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借款方以本票擔保借款50萬元,卻跳票倒閉,後經追討並由國稅局查詢方知已脫產,至今已過三年追溯
請問過三年追溯後,本票的求償效力是否無效? 債權的15年效力又有何不同?
如今該如何求償? 動產拍賣嗎?
A:
本票時效為3年,有填載到期日者,從到期日起算,未填載到期日者,從發發票日起算。
倘若本票時效已消滅,若請求給付本票票款,則債務人可主張時消消滅,而無須給付。
然因簽發本票之原因乃係借款,借款時效為15年,因此你可將本票當作借款之證明,請求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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