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 請問債務人(公司)報告財產時只提供名下固定資產均已變賣的證明, 而對流動資產卻不加詳述, 如此是否有違法?
二. 當雙方在法院達成和解時, 債務人卻事後食言反悔, 因此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但執行單位對於和解內容
的認知與債權人的和解本意有所出入時, 可否能請法官做解釋? 謝謝 !
A:
林先生你好
執行法院令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債務人提供之資料有不完足者,得聲請執行法院續命其提供,或請法院行文由債權人向主管機關調取後呈報.至執行法院對和解內容有不同於和解本意之解釋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8條請求執行法院調閱卷宗,如不能解決,而有循求原審法院釋疑者,無妨試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請執行法院辦理,否則如對執行法官之執行命令方法有意見,亦可依同條後段聲明異議程序辦理,如屬於原審法院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聲請原法院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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