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之前與人合夥開診所,簽訂合夥條約時的股東,後來有人退出,與實際出資少了一人,簽約時的診所名字與後來成立的差一個字,不知道簽訂的合約是否有效?若無效可否要求退還投資金額?
另外,最近看了財務報表,發現許多問題,大股東有另一個診所,他把員工調至他的診所工作,卻領合夥診所的薪資與績效獎金,這樣是否有問題?
因為上述原因,我想退股,由於診所近半年陸續有盈餘,雖還未補足之前虧損,我想直接賣給其他人,請問有什麼程序要做呢?
律師
A:
一、依民法第154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
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可知合夥契約之成立,
非必須以書面方可成立生效,口頭合意亦可取代或增補原本書面
契約之約定。故縱合夥事業現況與合夥契約之約定有所差異,如
綜合一切情狀等,可知有其它口頭合意存在,而足以取代或補充
原本合夥契約約定之內容時,合夥法律關係仍應為有效。
二、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
,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該合夥人該等不當挪用合夥財
產之情事,可能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及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
三、依民法第683條規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
限。』,是以,如僅轉讓於他合夥人,得逕行轉讓。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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