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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問題


小O 發問於 2012-04-12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
我們公司在今年取得美國某品牌包包的台灣代理權及商標、產品圖片的使用授權
在我們之前,台灣有某公司也取得美國真品在販售並在各大百貨設櫃經銷
但他們對外一概宣稱是代理商,在人力銀行徵人也說他們有代理該品牌
只是他們專櫃並沒有使用該品牌的商標。
請問對方這樣企圖混淆消費者認知,我公司是否能對對方提供侵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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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您來函所詢問題之內容,扼要回覆如下:

一、如果對方公司沒有取得商標權人之授權而有使用他人商標的話,對方可能已有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規定之嫌,商標權人(或商標之專屬被授權人)可以提起商標侵害之刑事告訴。但如果對方公司賣的是真品,則對方將可能提出「真品平行輸入」之抗辯,就此仍應請注意。
二、至於對方宣稱其為美國方面之代理商,但實際上卻沒有取得美國方面代理部分,則可能必須視對方是否有違反商標法第62條有關「視為侵害商標權」規定之情形。如亦無,則就必須進一步看對方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規定之情形,而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如其情節涉及違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者,則可以提起詐欺之告訴。
三、以上意見,再請卓參,如有任何進一步問題,可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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