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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嗎?

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嗎?


李OO 發問於 2006-09-12 | | 其他

Q: DEAR大律師您好:


事實:
我們家位在三合院裡面,從住家出去馬路一定得經過一條狹窄的通道,通道旁的房子因屋主早已搬出、又年久失修,瓦片常常掉落,曾與屋主聯絡但他置之不理,最近因每日下雨,屋梁腐爛歪斜懸在通道上面,每次經過都很有壓迫感,不知何時掉落,向警察與鄉公所民政科反應,他們都說無法處理。


問題:
這種情形已經妨害好幾戶往來安全,上網查詢發現這似乎符合公共危險罪定義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是否可以請您為我們解答,這是公訴罪嗎?該由警察處理嗎?還是由我們向屋主提出告訴呢?還是說我們可以採取什麼積極的法律行動保護自己權益呢?


請您為我們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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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李小姐:您好!
建築物年久失修造成瓦片掉落、屋樑腐爛歪斜,已構成公共安全,乃屬於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一項: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處建物所有人使用人新台幣6-30萬元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或強制拆除,因此可向當地縣政府建管處反應,請其派員檢查(建築法第77條第二項)依法處理即可。尚無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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