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日前因販賣"三麗鷗"商標之商品導致被該公司提出告訴,現在已收到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的文件,但是裡面有說到起訴檢察官以價差10倍、且該商品正品可由網路查之為由並不採信我方"僅利用該商品吸引人氣而不知該商品為仿冒品"的說詞‧
我想請問:
1.我要如何證明我真的不知道那個是仿的‧(大陸進貨有進貨單,進價10元人民幣約50元台幣,售價59元台幣,再加上進貨運費平均每個5-7元,扣除包裝之類消耗品事實上獲利幾乎是零‧)
2.目前檢察官已申請簡易判決,我要怎麼做才能獲得緩起訴的機會?
以上問題還請賜教,感謝!!
A:
一、若價格與商品正品價差過大,一般而言法院會認為你即使非明知非防冒品,但心裡應該也能猜到可能非正品品,亦即有未必故意之情。這與你是否有利潤無關。但若你能提出大陸進貨公司給予保證商品為真品之證明時,或許還有機會證明你非明知仿冒品。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就等同起訴,所以已經不會有緩起訴的機會了。但你可以趕快寫狀進法院聲請法院開庭(簡易判決原則上不用開庭而直接判決 ),然後與商標權人談和解,如此一來還有機會獲得較輕之刑並給與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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