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 您好,
本人之弟弟於95年有一筆消費性貸款,由我當其連帶保證人,因弟弟未去繳款,近日債權銀行欲對我進行強制扣薪1/3,我趕緊連繫久未連絡的弟弟,出面解決債務問題,並由主要債務人也就是我弟弟向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並向銀
行繳交相關財務資料,表明有意願及能力繳交每月分期還款以下問題想請教您 :
1.強制執行命上只有寫道,可由第三人也就是公司,提出聲明異議?我本人也就是被扣薪的人可以提出嗎?
2.可否依銀行法12條之1項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請求暫緩執行
或撤銷強制執行命令?
3.若依然是在提出聲明異議之時效內,我應在何種階段提出,主要債務人已出面協商?協商進行中?協商完成後?
4.若是可以提出聲明異議該向法院或是銀行提出?
A:
您好:
茲就提問簡要回覆如后:
一、依來函所述,倘您弟弟已與銀行達成協議,銀行亦同意您弟弟之還款條件,則可請銀行向法院聲請撤銷強制執行,則您薪資即不會被扣款。
二、惟在銀行未同意協議前,由於您擔任弟弟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就積欠債務自應與弟弟同負連帶清償責任,故銀行取得法院執行名義後,自有權利向您聲請強制執行,您並無法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或撤銷強制執行。除非您代弟弟繳清銀行欠款,則可請銀行撤銷強制執行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蔡雅蓯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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