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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二手商品..買家以泛黃為由要求退款


曾OO 發問於 2012-04-06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有拍賣上的問題想請教您
之前賣掉幾件二手衣
我有在"關於我"中寫 "二手商品或多或少都有使用過痕跡
要想清楚覺得可以接受才下標唷!
註明是全新品則表示無使用過"

因為他買3件 我還給他特別的折扣以及合併郵資
照原本價格是一共610 我算430

後來買方來信
說其中一件白色衣服"嚴重泛黃"...
雖然我只穿過ㄧ次 但因為白色衣服洗後吊起來沒穿
領口還是有點泛黃
(但我相片中領口的地方本來就有"兩點"泛黃) 我沒有隱匿阿....

買家要求我退款270以及寄回來的郵資55
(那件衣服原來要賣280郵資80)
不然要去告我...
我絕得是他收到後不滿意 後悔了才想退款

430-55(我寄去的郵資)-270-55(寄回來的郵資)=50
我賣他兩件等於只收50元??

二手的東西如果每個人都這樣 那不如不要賣!!

我該怎麼做才對呢?? 可以給些建議嗎??

拜託您了

謝謝

瀏覽人數:2892
馬惠美

律師

A:  [quote:12a4c483d0="曾小姐"]律師您好
我有拍賣上的問題想請教您
之前賣掉幾件二手衣
我有在"關於我"中寫 "二手商品或多或少都有使用過痕跡
要想清楚覺得可以接受才下標唷!
註明是全新品則表示無使用過"

因為他買3件 我還給他特別的折扣以及合併郵資
照原本價格是一共610 我算430

後來買方來信
說其中一件白色衣服"嚴重泛黃"...
雖然我只穿過ㄧ次 但因為白色衣服洗後吊起來沒穿
領口還是有點泛黃
(但我相片中領口的地方本來就有"兩點"泛黃) 我沒有隱匿阿....

買家要求我退款270以及寄回來的郵資55
(那件衣服原來要賣280郵資80)
不然要去告我...
我絕得是他收到後不滿意 後悔了才想退款

430-55(我寄去的郵資)-270-55(寄回來的郵資)=50
我賣他兩件等於只收50元??

二手的東西如果每個人都這樣 那不如不要賣!!

我該怎麼做才對呢?? 可以給些建議嗎??

拜託您了

謝謝[/quote:12a4c483d0]


您好:
您在問題中並未提及買方是在收到貨品後幾日來信表明要退貨,因此以下分兩種情形回覆:
一、 收受商品後7日內:
因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本規定係為保護無法立即檢查眼前貨品而下單之情況,而給予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退貨之權利。倘買方在收受白色衣服後7日內即來信表明退貨,本無須說明任何理由,故無論領口泛黃與否,均不影響買方退貨之權利,您恐怕只能讓買方退貨。
二、 收受商品後逾7日:
倘買方在收受白色衣服後逾7日方來信表明退貨,買方循法律途徑告您,法官(或協調委員)則會考量以下兩點而為判斷:
(一) 白色衣服領口泛黃是否屬於民法規定之「瑕疵」?
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二) 退步言之,領口泛黃縱屬瑕疵,瑕疵程度是否在您告知之範圍內?買方是否於下單時即已知情?
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以上兩點需視您舉出之證據是否足以取信於法官(或協調委員)而定,是倘您決定不願讓買方退貨,亦請您先保全證據(例如當初之拍賣網頁所示照片、文字、您與買方之交談紀錄等資訊),俾利將來訴訟時提出,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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