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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算是毀約嗎(三)


林OO 發問於 2006-09-11 | | 資訊科技業

Q: 引用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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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在第二次付款的驗收日前有一次進度90%的驗收,買方有簽名。
2.程式已完成,可是對方不願作驗收服務,並要求「新增功能」。
3.在「合約書 附件二」內的說明有提到:依使用者之需求作不定修改,項目增減以不超過三項為基準。最末5個工作天不提供新增功能及項目。
4.在「合約書」有提到:若合約未完成,依案件進度退還金額。


問題一:如果我想寄「存證信函」給買方催促驗收,如未在指定時間內驗收,合約則中止或直接向法院訴請對方給付價金,其中要點該如何敘述?
問題二:如果最後中止合約,買方要求退還訂金,我是否該退還?

您的回答:
您好,
就合約來看,似乎對方的主張比較無理一些,你依合約的要求提供程式,已經完成合約的約定工作內容,自然可以請求對方付款。
「。(他們要求的新功能,在當初簽約前就有說過有程式設計方面的問題所以無法做出來。故此功能並未加入合約中)」以上這一段,會是解釋合約及官司勝敗的關鍵,能提出證據的話,就會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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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合約書 附件一及附件二」內都有約定程式設計有幾大功能項目。
2.我有保留多次催促驗收及程式設計功能及對方回覆「不新增功能就不驗收」信件。
以上能作為證據嗎?


存證信函照以下如此寫,是可行的嗎?是否有漏洞?應該依據第幾條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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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台端於民國95年5月16日與本人簽訂「×××專案外包合約書」,台端應於民國95年6月26日履行驗收及付款,經多次催問,惟迄今仍未履行,依民法第×××條規定,發函告知台端於函到七日內履行驗收及付款,本人屆期即依法終止合約,希待見覆。


對於您的協助及幫忙,致上最高的感激,謝謝!!
P.S:買方是一件相當大的公司,而我只是個人工作室,就算如此我還是能得到正義的裁決嗎?
如果我寫的存證信函十分不足,可否付費煩請您指點我如何書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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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95年5月16日與本人簽訂「×××專案外包合約書」,台端應於民國95年6月26日履行驗收及付款,經多次催問,惟迄今仍未履行,特發函告知台端於函到七日內履行驗收及付款,希待見覆。


第一、合約已完成,目前並無終止或解除的必要。
第二、不管對方的公司有多大,法律不會有大小的。
第三、你寫了存證信函,然後發支付命令,然後上法院,法院還是會調解或促成和解,若你不願意和解,相對之下,您透過法律就要有心裡準備,官司可能不會短期內就會有結果,這部分您必需自己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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