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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件


蔡OO 發問於 2012-04-05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1.公司機密文件. 資料的定義為何?
2.如員工洩露上述資料, 可否開除?
3.呈2.,開除的法規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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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茲就您的問題,簡答如下:

依據勞基法第12條所明文,僱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要件之規定,其中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1、何謂公司機密文件?
所謂公司機密文件,大凡涉及公司技術上、營業上之文件皆屬公司機密文件,常見如客戶名單、會計報表、業務計畫等皆屬之。

2、如員工洩漏上述資料可否開除之?
依據前揭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其構成要件如下:
A、員工係故意洩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B、員工所洩漏之文件係屬於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C、因員工洩漏之行為造成雇主受有損害
以上三者構成要件兼具,始得適用上揭勞基法第12條所明文無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亦即民間所稱之開除員工。

但同法第12條第2項復規定:「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換言之,僱主須於知悉員工有洩漏機密行為之日起,30日內立即終止勞動契約,如逾30日,即不得依據前揭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開除員工。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情形仍需視個案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廖德澆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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