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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排除及損害賠償


TOO 發問於 2012-04-05 | 高雄 | 服務業

Q: 你好:
問題緣由來自於因大樓管線通過自有樓層天花板,進而漏水造成屋內淹水並產生損害。
所以在此想提問的是,如果現在已先提出排除侵害(即要求管線遷移),如要再要求損害賠償,
一定要一併提出嗎??如果已先提出排除侵害,程序上要如何補上損害賠償??
又如排除侵害第一審判決先出來後,可否再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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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佩芬

律師

A:  台端如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得於排除侵害訴訟之一審或二審程序中依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由,以訴之追加方式提出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446條第1項參照),亦得於另訴提起。惟請注意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兩年,台端如欲請求損害賠償,須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兩年內提起之(民法第197條參照)。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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