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去年我幫一場公開活動設計活動logo,當時提供幾款活動logo給公關公司提案使用,
在經過客戶要求做了一次修改後不久,公關公司告知後來沒有接到這場活動的承辦案,案子就不了了之。
近幾日在網路上搜尋到該活動的網站及在youtube上播放的活動內容收錄,
發現後來主辦單位使用的活動logo跟我當時修改過後的設計提案的相似度極高,
主體的部分幾乎跟我提案的想法是相同的。
活動應該確認是由別家公關公司承包去了,但是我懷疑當時提案是主辦單位就將我提案的設計提供給新的公關公司作設計參考。
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能算是該主辦單位或承包公司侵犯了我的著作權呢?
謝謝!
A:
您好:
茲就提問簡要回覆如后:
一、依來函所述,倘主辦單位使用的活動logo確實與您當時修改過後的設計提案,二者間之相似度極高,而活動logo之設計及內容若屬您原創的作品,因主辦單位有接觸過您作品之事實,則抄襲機率增高,主辦單位即有違反著作權之可能。
二、除非承包公司能舉證證明從未自主辦單位處看過您的作品,且活動內容係承包公司自行設計之原創作品。
三、故建議您將自己原創之設計證明文件、與主辦單位洽談過程細節、寄發作品之郵件等資料蒐證保留,以作為日後對其提出訴訟之證明。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蔡雅蓯 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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