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將要資遣懷孕2個多月的我,我應該有那些應有的權利?
謝謝您的回答與幫助
A:
你好:假設雇主係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只要你無勞基法第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的事由或是你的勞動契約是屬定期勞動契約,並因期滿離職者的情形,即可依法請求資遣費,甚至是預告期間之工資(如未於預告期間前告知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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