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賣了祖先的房子,屋子所有權人為大哥和大姐,售出後的錢要四位兄弟姐妹均分,我們要寫文書證明各自都有拿錢了,避免日後有人不服,是不是一定要公證才有法律效力呢?另外代書幫我們寫的話,具法律效力嗎?像這樣的案件,大約要多少費用呢?謝謝您
A:
您好:
你們的契約僅要經過大家的共同議定,就有法律上的效力,並沒有一定的要式,不一定要請代書寫,也不一定要經過公證。但是,如果日後衍生了爭議,有書面或公證在證明上會比較容易。公證的另外一個效力,是可以在契約上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條款,可有效省去訴訟曠日廢時的程序。費用上可洽各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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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珩法律
溫令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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