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引用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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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替一間公司服務「物流程式外包專案」,合約簽定30個工作天,付款日劃分為:
訂金(簽約日付)5/16日,驗收日(6/26),尾款(自驗收日起60天內)。
自簽訂日起,買方一直提出各種修正細節,均已修正。6/26來臨時,買方說會計那邊有問題,支票還沒下來,
可是程式已經讓他們試跑過,所有合約上指定的功能都完善。讓我多等待幾天再驗收及付款。
7月初時,買方提出需增加新功能,此功能並不在合約上面,所以我拒絕作修正動作。
中間不斷催促買方作第二次驗收及付款動作,直到8月,買方說如果不新增他們要的功能就不作驗收動作及付款。(他們要求的新功能,在當初簽約前就有說過有程式設計方面的問題所以無法做出來。故此功能並未加入合約中)
因為家中母親生病的關係,我沒有時間可以等待,我提出:
1、完成合約。或2、中止合約。
他們說沒新增新功能就無法作「1、完成合約」。
所以我就說那就「2、中止合約」。我給他們現在的軟體,不管是否能收到驗收的那筆錢,只要能完成這件事,讓我好南下照顧母親。
可是買方卻表示如果不給他們「已新增新功能」的軟體,就要告我。
我感到很無助,不明白為什麼會這樣,我該怎麼做??
如果買方真的告我的話,那我會惹上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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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在第二次付款的驗收日前有一次進度90%的驗收,買方有簽名。
2、程式已完成,可是對方不願作驗收服務,並要求「新增功能」。
3、在「合約書 附件二」內的說明有提到:依使用者之需求作不定修改,項目增減以不超過三項為基準。最末5個工作天不提供新增功能及項目。
4、在「合約書」有提到:若合約未完成,依案件進度退還金額。
問題一:如果我想寄「存證信函」給買方催促驗收,如未在指定時間內驗收,合約則中止或直接向法院訴請對方給付價金,其中要點該如何敘述?
問題二:如果最後中止合約,買方要求退還訂金,我是否該退還?
謝謝您的幫忙與回覆,感激不盡
A:
您好,
就合約來看,似乎對方的主張比較無理一些,你依合約的要求提供程式,已經完成合約的約定工作內容,自然可以請求對方付款。
「。(他們要求的新功能,在當初簽約前就有說過有程式設計方面的問題所以無法做出來。故此功能並未加入合約中)」以上這一段,會是解釋合約及官司勝敗的關鍵,能提出證據的話,就會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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