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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權利


賴 發問於 2012-03-27 | 台中 | 商業流通業

Q: 請問特休是勞工的基本權利嗎?如果公司沒有特休假是否可以向勞委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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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佩芬

律師

A: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可知特休為勞工之基本權利無疑。

又依同法第74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故台端自得以雇主未依法給予特休為由,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訴,如經查證屬實,雇主依同法第79條將面臨罰緩。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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