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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小孩有撫養義務嗎?法理及法條依據?


Anonymous 發問於 2012-03-27 | 台北 |

Q: 老大:已婚,嫁個窮老公,有小孩,住父母隔壁,吞了父母養老金
老二:未婚,因發生事情,心情差,無工作數年,四處流浪,仍有財產
老三:離婚,嫁有錢老公,有小孩,住居離父母甚遠
老四:未婚,終生殘障,需終生照顧



請問:
1/父母及弟弟該由誰負擔照顧之義務呢?法理及法條依據?


2/孩子結婚是否就無撫養義務?僅未婚小孩有撫養義務嗎?法理及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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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依據民法第1115條的規定,應扶養父母的第一順位義務人,當然就是身為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子女有數人的話,在沒有釐清經濟能力強弱之前,通常應該是平均分擔。至於弟弟的話,因為他未婚、無配偶,所以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就變成該法條第2款所規定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你的父母,如果父母不在,才會輪到次順序的「家長」或是再次順序的「兄弟姐妹」。
子女是否結婚?和子女依法所負的扶養義務,是完全無關的,這點可以從剛剛提到的民法1115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並不會因為子女結婚?未婚?是否已經育有子女?而有所差別。所以,除非已婚子女因為自己的經濟能力薄弱,甚至已經無法自行維生,以致影響到其扶養父母的能力,否則,是不能單以自己結婚或育有子女為由,就主張自己可以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的。

林律師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15:「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民法第1116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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