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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就職不到一個月離職需要預告嗎


查OO 發問於 2012-03-26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公司內部規定離職須於三十日前告知
但我才剛進公司不到一個月
所以需要事先預告期嗎

當初剛進公司時曾經簽契約跟保證書
裡面提到如果讓公司損失必須保人連帶負責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而且並沒有給我們一式兩份

我父親為我保人
我很怕離職沒預告而走會害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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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孜俞

律師

A:  林孜俞律師回覆如下:

勞基法是作為最低勞動條件,故勞資雙方只能約定優於勞基法之條件,不能約定低於勞基法之條件,因此,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基法規定為長之預告期間,該部分約定無效,仍應依勞基法之規定(請參照下列勞委會函示)。若你任職不到一個月,並無預告期間之適用。

參考依據:
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2 月 19 日(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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