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遇到一些問題 _麻煩各位解答...
目前已報警
在二月底三月初購買一台機車(二手的),
契約單子上是寫3/10交車(但車行當時有表明有可能會提早通知牽車,也有可能晚點),
後來車行大概是在3/19(週一)通知可以去取車,但人當時在外縣市,所以3/23(週五)才去牽車,
3/23那天,大概是下午兩三點左右牽車,牽車時因為有些機車零件不齊全,所以車行告知,晚點在過去牽,叫我們在當地附近逛一逛(因為那邊算是鬧區,可以逛街的地方),後來請我們先付款,車行是說這樣可以避免我們在逛街的途中帶著一筆錢危險,所以當場我們就先付清,車行也給了行照。後來我們跟他說下週一(3/26)早上我們在過去牽車,也告知,在那之前把機車用好就好了。(有一支鑰史還在車行那邊,因為他零件沒用好,所以就保留一直在他那邊,一支在我們這邊)
結果到了,週六那天接到車行通知,機車遺失了!
現在我在想這算是我們倒楣?因為車錢付清,也已經轉戶完畢。
可以麻煩您們告知,像這樣的事情發生,還可以走法律途徑?還是真的就是自己的損失?
謝謝~麻煩您們解答了,,感謝。
A:
您好:
不要太早下定論,車錢付清、過戶,不代表已經完成買賣,車行仍有責任。
既然您尚未將車子遷走的原因是零件不齊,雖然收了行照和鑰匙,
還是可能試著研究看看,能否去主張車行尚未交付車輛,買賣尚未完成,而主張你買賣契約上的權利。
就算不管這些,因為車子仍在車行那裡,當它是修理好了,
車行仍不是沒有責任的,例如保管義務等等,不需要現在就認定是自己損失。
供予參酌,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