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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傳話與曠職

關於傳話與曠職


林OO 發問於 2012-03-24 | 台北 | 服務業

Q: 同事間因傳化導致某位同事家人誤解而不願讓小孩繼續於本公司就職
而肇事者覺他說得很有道理而並非是到人長短是非者因而未經主管允許而未上班
不知這樣是否公司可開除造謠是非者ㄋ
另外想問一下若要以公告說明ㄉ話我該如何說明會較清楚明白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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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雇主如欲對員工進行解僱,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定要件,亦即:(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二、另外,由於不清楚貴公司的工作規則如何訂定,故難分析能否援用工作規則直接對員工解僱。不過以一般實務上對於解僱合法性之認定,通常只有在違約情節極為重大之下,始能直接對員工進行解僱。因此建議可先對員工施以懲處並公告,若員工將來有多次遭受懲處之記錄後,再對其進行解僱,如此較能避免適法性之爭議。
三、以上建議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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