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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性行為


謝OO 發問於 2012-03-16 | 台南 |

Q: 若女方現滿歲18歲有半年多在分手後提出告訴,指控男方(已滿20)在兩年多前還沒滿16歲時與她發生性行為,請問這是兩年多前的事這樣提告能成立案件嗎?再者如果明明就是16歲以後才發生性行為,女生卻在兩年後因分手提出告訴,並冤枉男方說是15歲發生關係,這樣不就一堆男方只要跟女方在未成年之前認識的話,不就都隨女方說幾歲發生關係就幾歲了啦,再者如果對方到時提出和解金過於龐大,那是否就一定是只能選擇不和解呢?還是和解金可有法官決定呢?是否如果男女雙方都沒有確實證據法官通常都會比較採信女方所言,而導致男方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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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照刑法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之追訴權時效,依照刑法第80條之規定應為20年。因此雖然於兩年多前有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情事,依法應仍得追訴。

發生性行為時被害人年紀是否已滿16歲,為事實認定問題,應依照證據加以認定,而非偏頗特定一方之說詞。

和解金金額係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倘若無法達成和解,被害人亦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法院再依具體事證認定求償金額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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