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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被盜用我該怎麼處理


黃OO 發問於 2012-03-15 | 台北 | 服務業

Q: 一位多年不見的朋友告訴我,它可以在雅虎首頁輸入我的名稱就會有我的名字以及照片總共50幾張,得知後照著同樣步驟我也清楚的見到,但是經過網管查詢申請人並不是我登記的身分證字號也不是我,我完全無能為力將這些屬於自己私密的相片下架,網管那裏也沒辦法幫我直接下架,因為網管說這帳號不是我的但是他確定知道這是有人在使用所以我無權將照片下架,我想不通我的照片不是我po的,但是我卻不能要求沒經過我允許的情況之下,所公開的照片全部下架,網管要我自行報警處裡= =
所以我不知道我應該報什麼警我要打110嗎?還是有什麼途徑可以處裡呢?????拜託一下
幫幫忙請告訴我非常感激大恩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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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先生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肖像權遭盜用,可能構成的法律問題與構成要件有下列幾種:
1.民事侵權問題:
如果使用者將你的肖像拿來在網站上非法使用(如放置於色情網站上)或用作嘲諷、侮辱,或張貼曝露您隱私部位之照片,則構成侵害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4條、195條之侵權行為。條文如下:
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刑事公然侮辱罪、加重毀謗罪及妨害秘密罪等問題:
同上,如果使用者將你的肖像拿來在網站上非法使用(如放置於色情網站上)或用作嘲諷、侮辱,或張貼曝露您隱私部位之照片,也可能構成刑事公然侮辱罪、加重毀謗罪或妨害秘密罪,條文如下:
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5-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15-2: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著作權法上侵害著作權問題:
如果使用者在網站上所張貼的照片是您所拍攝的,則你有該照片的著作權,未經您同意而張貼,無論使用者是否有上開民事或刑事責任,均構成侵害著作權,即違法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條文如下:
88Ⅰ: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91Ⅰ: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92: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請注意,必須對方之行為符合上開條文的構成要件,您才能據此主張權利,
如果對方僅是單純張貼有您肖像的照片,不涉及侮辱或毀謗或侵害隱私等行為,該照片亦非您所拍攝而取得著作權,則您恐怕無法要求對方須得到你的允許才能張貼,也恐怕無法僅因他人張貼即主張他人盜用或要求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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