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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讓渡問題


馬OO 發問於 2012-03-12 | 屏東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有一塊土地為我外公所有,而外公現已過世多年,在世時曾口頭允諾要過戶給我母親,外公逝世前仍未完成過戶,但有戶人家聲明自己長期在這塊土地上耕作,而在民國八十七年時我母親在不熟知任何法律且被對方及代書以法律相關詞彙語帶威嚇情形下以四萬元賤價賣給他們並簽署土地讓渡書。
(註:我外公一直為土地所有權人非我母親)

我想試問 1.此讓渡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如無效力,我母親須擔負什麼法律責任嗎?是否返還價款金額四萬元即可?
3.而土地地上物該如何處置?
4.他們侵占我外公土地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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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您母親與他人簽立「讓渡書」時,您外公尚未過世,且係以您母親的名義與他人簽立「讓渡書」,則扼要回答如下:
一、 該「讓渡書」性質上似為「買賣契約書」之一種,若您母親並非在詐欺或脅迫等非法外力干擾下所簽立,該「讓渡書」當然具有法律上之效力。
二、 依據民法第93條之規定,欲撤銷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即本例中之「讓渡書」),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所以,該87年訂立之「讓渡書」應該沒有無效之可能,如果對方請求您母親履行該「讓渡書」之約定,您母親就必須設法將該筆土地過戶給對方;如果真的沒法移轉,就必須賠償對方所受之損失,至於損失金額多寡要視該「讓渡書」中有無就違約金特別約定,恐怕無法賠償40,000元就了事。
三、 若您母親已打算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對方,則該土地上之地上物就不勞您費心了;相反地,若你們打算要回土地,也必須將該土地辦完繼承及過戶手續後,再以新的所有人之名義向對方訴請拆屋還地,不過,若您外公只有您母親一位繼承人,這樣因為有該「讓渡書」存在,您母親恐怕無法要求對方拆屋還地。
四、 依據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對方主觀上占有該土地應該是以該「讓渡書」為合法依據,加上刑法竊佔罪只處罰「故意犯」,所以對方的行為應該很難成罪;再者,依據94年2月2日修法以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之規定,竊佔罪的追訴權時效為10年,若對方自87年起即有該犯罪行為,恐怕已罹於追訴權之時效了。
五、 綜合以上所言,若對方請求您母親履行該「讓渡書」之內容,依法您母親必須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對方,或者賠償對方違約金才是;當然,依據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該「讓渡書」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若到102年對方仍未向您母親請求履約,日後您母親或許可以「請求權業罹於時效」為理由對抗對方之請求。最後,若您外公的遺產尚未辦理遺產申報及過戶手續,建議您母親及各位繼承人還是儘早辦理,這樣各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也會更明瞭。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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