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家有個民事訴訟案,是關於原告向我們提出不當得利之訴訟,
一審判決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然原告上訴二審時,仍未繳納訴訟費,二審也被駁回,並不得上訴。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原告至今仍未解除我們的假扣押,是否該由我們被告自行聲請呢?
原告多方假扣押我們多筆財產,EX.畢業學校,離職服務單位,現任就職公司單位,
但以上單位除現任就職公司外,皆未與我們聯繫,因而無法得知相關案號,
想請問
Q1.我們該如何找到假扣押的案號呢?
Q2.是否僅需案號即可,或者相關公文也需要一併連同聲請撤銷假扣押申請表一同附上?又
該如何調閱公文?
Q3.若官司已駁回並不得上訴,對於原告多方假扣押財產方面,該如何請求損害賠償?
(多筆財產是說:他已扣押我們"足額"現金,仍多方去函至我們學校,公司等等
假扣押我們1/3薪資..損害賠償是否可成立?)
以上問題麻煩您,感謝
律師
A:
林孜俞律師回覆如下:
一、若二審駁回屬於確定的話,請先向一審法院聲請判決確定書,然後具狀向假扣押裁定之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1項),書狀請附一審、二審裁判書暨確定證明書。
二、假扣押裁定(上有案號)應該在你收到執行法院之執行通知時即一併收到,如未收到,請至法院服務櫃臺查詢案號。
三、假扣押撤銷裁定「確定」後,具狀(附上假扣押撤銷裁定暨該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屆時執行法院便會通知各單位撤銷扣押命令。如果你現在想先知道假扣押執行的狀況,你可以至法院服務櫃臺查詢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然後向該法院承辦股聲請閱卷。
四、如你欲向對方請求因假扣押之損害賠償,則你必須提起訴訟並證明你因為對方假扣押造成之損害及數額,請注意:這個損害不是指你被扣押財產本身的損害,而是指你因為被扣押而無法動用該筆資產或現金所造成的損害。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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