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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糾紛


陳OO 發問於 2012-03-09 | 高雄 | 服務業

Q: 去年底和對方有訂婚儀式+結婚宴客,但是到今天也還沒登記,今年初雙方達成協議分手,也不去做登記跟離婚手續。
訂婚時,男方有拿出50萬做結婚使用(含餅錢.桌錢.奶媽錢.婚禮費用),現在卻開口要我支付!
加上,結婚前有買車,我方出了3/2錢,他方出3/1,但是車子是登記我的名字,現在我們也決定將車賣掉,但是因為車子都是他在開(在他手上),他現在開口說:要我先將當初他花費的50萬加上車子可以賣價3/1先拿還給他,他才要將車子還給我做處理。

請問律師,我有義務要付還他50萬嗎?儀式+宴客是雙方都達成共識的狀況。
     車子在他手上,我卻碰不得,因為他要我付50萬才肯放車,那我是不是該提起民事訴訟?
     還是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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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依據民法979條之1之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所以如因訂婚而受贈之戒指、項鍊或金子等貴重物品於解消婚約時,都應一併返還於對方才是。至於您所提到的50萬元,性質上應該不是「因訂定婚約所為之贈與」,包括喜餅錢、請客辦桌費用及婚禮費用性質上應是男女雙方為了婚禮共同向餅舖、餐廳、婚紗業者支付之服務及購買費用,男方於解消婚約後應無權向您追討;至於「奶媽錢」,若確實尚未實際支出,於情於理,您應如數返還對方才是。
二、 至於結婚前共同購買之汽車,性質上應係「因訂定婚約所為之贈與」,雖然登記在妳的名下,但男方實際上還是贈與了1/3的車輛所有權,所以建議您和男方討論看看,要不要還給他1/3的汽車價款(是否要再扣除折舊及稅金的費用,可以再和男方討論),然後請他將車子返還給您使用,抑或是將車子賣出然後分1/3的價款給男方。如果他還是堅持您需還給他50萬元才願意將汽車還給您,您可能就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返還了。
三、 訂婚後又解除婚約,除了牽涉法律層面外,也牽扯很多人情義理的因素,建議您還是以不傷和氣的方式處理為佳!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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