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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沒合約但有保勞健保,當天離職被老闆說要提告


sOOOOOOO 發問於 2012-03-07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當進去的時候
老闆並沒有給我們簽任何的合約
但有保勞健保
做滿三個月後
覺得工作不適應並提出離職
提出離職只是口頭告知
但之後雇主說要提告
說我們未經交接就擅自離職(但是我們有當面告知,最後有跟我們說明天你們要不要來隨便你們)
還說要我們賠償20萬
還說要假扣押我們的財產
想問
Q1:
因為我們沒簽定任何合約,所以雇主可以提告嗎?如果告的話,結果會是如何?
Q2:
雇主可以假扣押我們財產嗎?

瀏覽人數:3801
林孜俞

律師

A:  敬啟者:

一、第一問題:
1、勞動契約不一定要簽書面契約,即使口頭約定也有效力。
2、您做滿三個月要離職,應依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於十日前預告公司,若未預告而離職者,法律並無規定效果,但內政部曾經認為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也就是說這是違約行為,公司可以告你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前提是公司必須證明公司因為您未依規定預告而離職造成損害之金額與證據。
3、至於交接事宜,要看公司規定是否須交接,還有公司是否要求你要交接,你也才做三個月,是否有你掌握的業務或資料需要交接給公司否則公司在營運上會出問題等等情況判斷,如果是,你可能構成違約行為,效力就同上一段所述。
二、第二個問題:
公司聲請假扣押依法須說明請求之原因(例如:你因為如何如何造成公司的如何如何之損害),及假扣押之原因(例如:你有脫產跡象或聯繫無著等等),而且公司須提出擔保金(通常是請求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目前實務上,對假扣押的聲請都從嚴審查。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林孜俞律師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5條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1項: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513747號函「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民事訴訟法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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