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們全家連同以前的祖先居住已有二十年以上,且在對方的土地上蓋有一土角造之房屋,未曾有過翻修。
但是近期對方卻要求我們返還其土地,並委請律師向我們發出存證信函提起訴訟。
因為原告是以我父親為被告,而不是以實際全體佔有人為被告(我們家的成員都在該地居住滿二十年以上)。
若我父親要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必定是在原告提起訴訟以後的事,所以我能以是兒子的身份對原告再提起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訴嗎?因為他並沒有告我,那是否就能符合在原告提起訴訟之前我們就已先其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還有我查詢到兩則司法判例60 年台上字第 4195 號(拆屋還地及反訴請求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 及60 年 台上 字第 1317 號(拆屋還地事件),都是相同的當事人,判決都是被上訴人(即土地所有權人)敗訴。判例上是在所有權人提起拆屋還地之後上訴人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卻勝訴了。
這和法律規定有否相違?
以時效取得地上權,時效屆滿後又須在土地所有權人以無權佔有訴請拆屋還地以前聲請當地之地政機關登記為地上權人始有可能取得地上權登記。
謝謝!
A:
您好,
客觀上你要主張時效取得並無不可,但是時間的起算點就會有問題了。特定繼承人才可以連同前手的時間一起算,你父親已經收到存證信函了,你要主張時效取得,時間的要件上可能無法成立。
至於地上權,需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才能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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