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爸今年二月過逝,遺留 公寓 ( 約100萬)一棟 ,現金約100萬,喪葬費30萬
繼承人: 我媽,我,及妹妹
1.原先規劃 : 我及妹妹都拋棄繼承 ,那些錢讓媽養老
但是妹妹不肯,堅持要現金100萬,但依民法規定,她只能繼承1/4
2.家父生前,還贈與一棟房子與車子給她,若母親認為她很不孝,要退回贈與,是否可以
請問律師,以上兩個問題 該如何辦理
A:
一、 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配偶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因此,您母親、妹妹及您的法定應繼分均為遺產三分之一才是;至於您認為您妹妹只能繼承1/4,所指可能係民法第1030條之1以下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規定,兩者不可混淆。
二、 依據民法第1173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人中有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所以若您父親生前贈與您妹妹之汽車及房屋符合上開規定,可將之歸扣回算為遺產之一部,以減少您妹妹能分得之遺產;至於您母親認為妹妹不孝,想要退回贈與則恐於法無據,因為上開汽車及房屋之贈與人是您父親,您母親當然無權撤銷贈與,況且,您所述之情況,亦與民法第416條「贈與人撤銷權」之規定不符。
三、 綜上所言,若您妹妹堅持不願與您一同拋棄繼承,依法就遺產她有權主張1/3之應繼分,又您或可就她先前已取得之汽車及房子主張依民法第1173條歸扣之規定併入應繼遺產計算,應可減少您妹妹可分得之遺產;此外,若您母親合於民法第1030條之1以下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規定,亦可先就父親留下之財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減少遺產之總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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