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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反駁土地共有人之時效取得地上權


林OO 發問於 2006-09-08 | | 其他

Q: 敬啟者,您好:
本人婆婆之父遺有一塊建地(持分三分之二),委請代書辦理繼承登記(過程與枝節雖雜,但已辦妥)後,不久,即收到地政事務所通知另三分之一的共有人提出時效取得地上權申請,經我們提出異議後,排定時間進行協議,且告知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除非我們提出新事證,否則將依審查要點規定予以登記地上權,請問我們要如可爭取我們的權益?
事實陳述:
1、土地為面道路長方型,共有人於臨路三分之一將原土造房屋於74年拆除重建,後方三分之二閒置。
2、共有人將所有建物於92年左右贈與其妻。
3、其妻於94年12月辦理該地預告登記--未辦妥所有權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
4、其妻主張自78年12月18日起至88年12月17日止逾10年依民法等取得該地號全部之地上權。


請問我們要如可爭取我們的權益?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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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地政機關受理聲請,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之(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在公告期間內,如有土地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地政機關應依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 結果辦理之。
所以你們必需作好訴訟的準備。
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得時效取得地上權,只能由法院來認定。不過來文提到他們只在三分之一的土地上興建建物,保留其他三分之二,顯然是以所有權的意思在共有土地上興建建物,欲取得全部地號的地上權,法院要為這樣的認定,我個人認為恐有困難。
另請注意:所以
提供乙則見解供你們參考,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一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登記為所有人;再者,地上權為一種物權,主張取得時效之第一要件須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若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性質,非有變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之情事,其取得時效,不能開始進行,是主張短期時效取得地上權者,須占有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且其占有之初為善意並無過失始可。
二 占有土地建築房屋,有以無權占有之意思為之,有以所有之意思為之,非必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占有人如主張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訟爭土地應負舉證之責。
三 所謂善意占有乃指占有人不知其無權利或未懷疑其無權利之事實而言,又善意占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一條固受推定,惟對無過失之事實則不受推定,故原告對於無過失之事實仍應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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