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公然汙辱起訴書上有不懂的地方

公然汙辱起訴書上有不懂的地方


林OO 發問於 2012-03-01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因為在自己的部落格上評論某場跆拳比賽裁判的判決,而被告公然侮辱(紅極一時的鄭大為事件),起訴書最後有一段是這樣寫:應認係對可受公評事發表之評論,難認被告有何毀謗告訴人名譽之真正惡意存在,而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自不得加以追訴處罰。【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揭之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份,併此敘明。】括號【】那一段我看不懂是什麼意思耶???

瀏覽人數:2709

A:  [quote:5b7f105e4e="林俊宏"]我因為在自己的部落格上評論某場跆拳比賽裁判的判決,而被告公然侮辱(紅極一時的鄭大為事件),起訴書最後有一段是這樣寫:應認係對可受公評事發表之評論,難認被告有何毀謗告訴人名譽之真正惡意存在,而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自不得加以追訴處罰。【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揭之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份,併此敘明。】括號【】那一段我看不懂是什麼意思耶???[/quote:5b7f105e4e]
您好:
依上所述,就您評論內容這個行為,法律上認為是一個行為,而這個行為,從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去分析,都有可能成立;但是經檢察官最後的判斷,認為這個行為只成立公然侮辱罪,不成立誹謗罪。所以只有起訴公然侮辱罪部份,而誹謗罪應不構成,就不起訴誹謗;若起訴到了法院審理,法院若認為應該要成立誹謗罪,仍然可以就這誹謗罪加以判決;通常來說,適當的評論而外加不當的字眼,多屬公然侮辱,不會成立誹謗罪。不過,無論如何,還是一個行為一個罪,因為並無法律上的兩個行為。因此,叫作裁判上的一罪關係。供予參酌,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