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
年輕時不懂事,被建設公司老闆當人頭貸款,後來公司倒閉,事隔十多年直到去年函至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才知道當年二十出頭的我竟被超貸積欠二千多萬的債務!
之前因為這種問題,每當我找到有勞健保的公司,一段時間過後就會被法院來函通知要扣除薪資的三分之ㄧ,但我是單親媽媽,還有一個剛讀小一的小孩及年邁的母親要養,現在年近四十,好不容易找到ㄧ個月兩萬元的工作,但又擔心會不會過一陣子又會接到通知要扣薪?實在不甘心錢又不是我欠的,我從頭到尾什麼都沒賺到,卻換來這麼多後遺症!想請您幫幫我!看看有沒有辦法可以讓我不要在背這種莫名的債務!這樣下去我們實在無法生存!謝謝!拜託!!
A:
您好,
您當人頭,對外的法律關係,你仍是負責人,許多公司的債務都是負責人要負連帶保證之責。
除了期待時效消滅,只能找當初的公司實際負責人出面解決債務,否則你當人頭的部分,只是你跟實際負責人及股東間的內部關係,恐怕無法消除對外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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