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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2條第4項


阿O 發問於 2012-02-29 | 台北 |

Q: 我公司是倉管 主管最近頻找麻煩 說出錯貨 並要拿勞基法第12條第4項要我開除我 請問這樣可以嗎 我該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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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567c0ca4ee="阿祥"]我公司是倉管 主管最近頻找麻煩 說出錯貨 並要拿勞基法第12條第4項要我開除我 請問這樣可以嗎 我該如何做[/quote:567c0ca4ee]

您好:
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雇主無須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勞方不得請求資遣費。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是指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因此,關於出錯貨一事,是否得構成前述要件,值得討論?原則上,每個案例或其工作,有其個案之特殊性,非可一概而論。不過對於工作上的錯誤,有可能屬勞基法第十一條之預告終止情形。也就是說,假設主管所主張的勞方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應該是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應給予勞方資遣費。此故,依題意假設公司要終止勞動契約,應該要給予資遣費的。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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