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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給職災


姍O 發問於 2012-02-25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我在去年11/18出車禍,勞保局已認定我為職災,也發文給公司要公司蓋章,但一直到現在公司都不願意在申請單上蓋章,以至我到現在都無法請公傷假,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有辦法要求公司蓋章嗎@@?

瀏覽人數:1191
林孜俞

律師

A:  敬啟者:

一、依照勞基法,請領勞保給付是對公司有利的,不然你的醫療費、工資補償如果沒有勞保給付,公司要自己負擔喔!
二、同時要提醒公司,請求勞保給付只有二年的時效喔。


順利

林孜俞律師

請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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