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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訴訟


小OO 發問於 2012-02-2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去年我先生因工作時受傷導致肺臟摘除脾臟摘除等問題~他雇主薪資之付半年後連同醫藥費 看護費等從去年八月起都不支付~~我有調解三次都不成立~也向法扶申請訴訟但因98年ㄉ所得過高無法由法扶扶助~是由勞委會專案補助但刑事附帶民事~但刑事不起訴~~我因今年所得符合法扶資格但審查委員要求民視之扶助及假扣押申請要我提出雇主在本件職災過失ㄉ責任及新事證請告知我好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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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孜俞

律師

A:  敬啟者:
一、請問妳先生有申請勞保給付嗎?我國職災補償制度是以勞保給付為主,但勞保並非全額給付,不足部分才由雇主負擔。
二、至於勞基法的職災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並不需要證明雇主具有過失,只需證明你先生受傷確屬職災即可。

林孜俞律師

參考法律: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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