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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的時效

執行名義的時效


小O 發問於 2012-02-21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1.債證已超過5年,還能用此名義去函查嗎?
2.若不行,我方持有原本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所以要重新強制再換債證?
3.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和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有無時效?還是持有後,隨時可函查
4.持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可否不強執直接換發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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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caf08e83df="小龜"]1.債證已超過5年,還能用此名義去函查嗎?
2.若不行,我方持有原本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所以要重新強制再換債證?
3.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和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有無時效?還是持有後,隨時可函查
4.持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可否不強執直接換發債證[/quote:caf08e83df]


您好:
債權憑證係在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中,未完全受償時,執行法院所發給的憑證,債權人得於日後查獲債務人之財產時,據以聲請法院就後續查到的財產進行查扣變價之強制執行程序。其時效之計算,係自原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
倘若聲請續為執行時若已逾五年,縱然已罹於時效,但此一事由僅為債務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事由,並不影響債證作為執行名義的效力,仍然可以據以聲請執行。

倘若已確定債務人並無財產,得於聲請執行時直接載明請執行法院逕行發給債證。

至於提問中所稱"函查",語意不清,恐需進一步補充說明,俾便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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