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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刑法第324條)請教


問 發問於 2012-02-20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教: 1.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是指無罪嗎?
2.刑法第338條及343條,是否亦與第324條相同-->[得免除其刑]?
3.另外,刑法第343條中之前六條,是否包含第339條?
勞煩解惑,不勝感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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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法第324條所指,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刑法第二九章竊盜罪章所列各種竊盜罪時,法院於論罪科刑時,如認依各該條法定最輕刑責論處仍然過重時,法院得為免刑之判決,免刑判決是以認為行為人仍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行為人根本不構成犯罪,法院應無無罪判決,而不會是免刑判決。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例如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刑法第338條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是指1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得為侵佔罪之客體,侵佔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視為侵佔動產。2.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刑法第三一章侵佔罪章所列各種侵佔罪時,法院於論罪科刑時,如認依各該條法定最輕刑責論處仍然過重時,法院得為免刑之判決。
及343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依前述邏輯,是指1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得為刑法第339條到342條等6條詐欺背信罪之客體,上述6條視為動產。2.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刑法第339條到342條等6條之詐欺背信罪時,法院於論罪科刑時,如認依各該條法定最輕刑責論處仍然過重時,法院得為免刑之判決。
刑法第343條中之前六條,包含第339條(因為第340條已經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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